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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9)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建科〔2019〕13号)
2019-10-16   

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公告》(2019年第61号),《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9)(以下简称新国标)自201981日起实施,原《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4)同时废止。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贯彻执行新国标与广西地方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J/T 45-020-2016)(以下简称现行地标)衔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981日至2020731日,为我区绿色建筑评价工作执行新国标与现行地标的衔接过渡期。

二、2019731日前(含)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民用建筑项目,可于2020731日前(含)继续按照现行地标或者新国标开展绿色建筑评价工作和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202081日起,我区所有民用建筑项目均应按照新国标或者修订后的地方标准开展绿色建筑评价工作,不再受理按现行地标申请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贯彻执行新国标的各项过渡衔接工作,确保我区绿色建筑工作平稳有序推进。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我厅科学技术处反映。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韦盼兰,0771-226004218376760548

电子邮箱:gxjstkjc@163.com

地址:南宁市金湖路58号广西建设大厦2205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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